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工作,确定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3号,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按照“谁办矿、谁管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重点督查产煤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贯彻落实《通知》中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投入和责任制落实等情况。 主要分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是否明确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副乡(镇)长,是否明确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部门,人员配备、经费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是否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是否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任(聘)用乡镇煤矿矿长是否征得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意。
(三)依法组织生产情况。是否向煤矿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指标和以超核定能力生产为基础的利润指标。
(四)加大煤矿安全投入情况。是否督促煤矿企业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监督其专款专用。
(五)严格办矿标准情况。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已批准恢复生产的矿井是否制定巩固整顿成果措施;未批准恢复生产的矿井是否按规定派驻督查员,是否擅自恢复生产;是否按“七个一律关闭”的要求对有关矿井进行关闭,并撤除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
(六)建立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情况。是否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安全风险抵押金和安全奖惩制度,并严格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二、督查分组
由省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督查,组成3个督查组:
第一组:负责督查济南、淄博市及所属重点产煤县(市、区)和乡(镇)。
第二组:负责督查泰安、莱芜、临沂市及所属重点产煤县(市、区)和乡(镇)。
第三组:负责督查枣庄、济宁、潍坊市与烟台市(龙口市)及所属重点产煤县(市、区)和乡(镇)。
三、督查方法
主要是“听、看、查、议”。即:听贯彻落实《通知》情况汇报;看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文件档案资料;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议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
四、督查时间
自2月16日起,到3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安排由督查组通知被查单位。
五、督查要求
督查组要严格制定督查标准,并逐县(市、区)、逐乡(镇)认真进行督查。各产煤市、县(市、区)、乡(镇)要立即组织煤矿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问题,督促制定有效措施,限期予以纠正,并认真做好迎接督查的准备工作,实事求是地向督查组汇报本地区贯彻落实《通知》情况,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应付督查的现象发生。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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