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科学设点、发管结合”的原则,经省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煤炭经营企业准入标准和调整部分市煤炭经营企业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煤炭经营批发企业注册资金提高到200万元及以上,储煤场地提高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
二、将煤炭零售企业注册资金提高到50万元及以上,储煤场地提高到1500平方米及以上;
三、根据各市经济发展和目前审批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市煤炭经营企业指标,调整后全省煤炭经营企业总量不变为6970户,其中:煤炭经营批发企业为3170户,煤炭零售企业为3800户。
标准提高及指标调整后各市要严格按总量控制审批,各市注销煤炭经营企业指标继续留各市调剂使用,今后随经济发展及审批情况再行调整。
特此通知。
省审批办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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