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煤炭生产许可监管工作,根据《煤炭法》、《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统一部署,现将2005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全省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
   二、年检内容及标准
   年检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46号令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年检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三、年检方法
   年检采用自检、全面检查及抽检的方法。
   1、自检:煤矿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由矿长组织副矿长、总工程师、地测、采掘、通防、安全、机电、培训、环保等部门对照年检内容、标准进行全面自检,写出自检报告。报告中应有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填写《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报负责组织年检的煤炭管理部门审查。
   2、全面检查:检查组听取矿长(或委托代理人)对本单位贯彻执行《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特别是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安全生产情况以及自检情况的汇报;根据年检内容和年检标准逐项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汇报及检查情况在《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上填写年检问题和处理意见以及年检结论,加盖公章报上一级年检机关审查。
   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属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全面检查。
   矿业集团公司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全面检查。
   3、抽检:
   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各类煤矿年检结果予以抽检,对省属煤矿抽检10%,对市县煤矿抽检10%,对乡镇煤矿抽检10%。
   市煤炭管理部门对乡镇煤矿抽检40%。
   抽检矿井合格率低于80%,被抽检部门应重新进行全面年检。
   对抽查矿井在《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填写年检问题和处理意见以及年检结论。
   四、年检时间安排
   1、二月下旬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或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到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监管处统一领取《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
   2、三月中旬各煤矿企业自检结束,将《自检报告》(一式两份)和所填《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一式四份)上报负责其年检工作的上级煤炭管理部门。
   3、四月上旬起,按照职责分工,各矿业集团公司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属煤矿、省生建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各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所属煤矿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
   4、六月上旬开始,省煤炭工业局对组织对省属煤矿、市县煤矿和乡镇煤矿的年检情况进行抽检。
   5、六月下旬各单位将所填《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一式四份)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签署年检意见,加盖年检印章。
   五、环保年检及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抽测
   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工作,采取抽检方式,具体由山东煤矿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省局确定的矿井名单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见附件二)。
   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抽测具体 山东省煤矿通风检测站按省局确定的矿井名单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见附件三)。
   六、年检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切实加强对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实事求是,注重实效。要把年检工作与贯彻落实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依法办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整治、“双基”建设和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等工作相结合,定期开展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核查,切实搞好煤炭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重点加强影响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监管,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做好2005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

                        二○○六年二月八日

     附件: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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