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济南煤矿设计院:
现将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1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山东煤炭实际,就做好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生产能力复核的指导思想和范围
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提高煤矿持续发展水平和安全保障程度为中心,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为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强化依法监管、依法生产提供科学依据,规范煤矿生产秩序,推动煤矿科技进步,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生产能力复核的范围是,截止2006年7月底,所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省监狱煤矿、依法破产重组的煤矿,列入所在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范围。
二、明确生产能力复核的依据和标准
(一)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和《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2005年7月1日以后投产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一律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生产能力认定,不再进行能力复核,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背初步设计、“批小建大”的矿井生产能力合法化。
(三)经依法批准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的煤矿,须完成资源整合技术改造任务,经煤监机构安全验收、省煤炭工业局竣工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后,按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认定。凡未完成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工程的,在资源整合范围内不得组织生产,只对原组织生产的系统进行生产能力复核。
(四)凡未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核准)手续而擅自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新增生产能力一律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规形成的能力给予认定。
(五)在本次复核中,凡因煤矿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动、通风能力有较大提高而造成煤矿生产能力提高的,需由具备通风检测资质的机构或单位对矿井通风系统(网络)进行现场检测,提出检测核定报告。
三、明确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步骤和时间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本次生产能力复核工作严格按五个阶段进行,确保10月底全面完成复核任务。
(一)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6月25日前完成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方案的制定。
(二)严格按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于7月10日前完成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核准工作。对核准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于7月20日前通过《山东煤炭》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告。
(三)7月底完成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使所有从事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专业人员均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8月上旬全面开展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其中,9月上旬完成省属煤矿、省监狱煤矿和市县属煤矿的复核,9月中旬各省属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和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完成对上述煤矿复核结果的初审并报省局;9月底完成乡镇煤矿的复核,10月上旬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完成乡镇煤矿复核结果的初审并报省局。
(五)生产能力复核的审查和总结。9月中旬开始,省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复核并经初审上报的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重新复核。10月中旬完成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审查,并在《山东煤炭》网站向社会公示、公告。
10月下旬省局对复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生产能力管理的薄弱环节,按照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要求,研究制定加强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严格按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措施。
四、明确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分工范围
按照区划原则,结合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的实际,将全省319处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划分为8个区域,由8个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分工完成复核任务(具体分工范围另文下发)。
经核准,获得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省属煤炭企业,要抓紧时间,先期开展本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是构建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基础,是加强煤矿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到煤矿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程序复杂,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把生产能力复核作为当前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下大力气抓紧抓好。全省煤矿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联合印发的3个办法和标准,熟悉技术规范,把握标准要求,以指导工作的开展。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生产能力复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王宝山局长任组长、郑晓光副局长任副组长,省局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规划发展处,负责生产能力复核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工作,及时解决复核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省监狱管理局、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省属煤炭企业也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组织好本区域、本企业的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全面完成生产能力复核任务,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对复核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是加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的受理、审查和核准。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授予对象,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中有关必备条件的要求,确定为七个省属煤炭企业和济南煤矿设计院。一个省属煤炭企业只授予一个生产能力核定资质,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生产能力资质单位从事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授予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省属煤炭企业和济南煤矿设计院,要明确生产能力核定的承担单位和人员,保证其正常开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在生产能力复核期间,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集中时间从事复核工作,并服从省局的统一安排。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必须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复核任务。
三是加强对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监督检查。为确保生产能力复核工作质量和进度,省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3个生产能力复核督查组,加强对复核过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各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审查,并按30%以上的比例对复核结果进行验收。对在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资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凡发现2处煤矿复核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将取消资质单位的资质。
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对每一处煤矿的复核,必须严格遵循生产能力核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对各系统(环节)的能力逐一认真核查,实事求是地提交内容完整、规范的复核报告。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及所有煤矿,要积极支持与配合生产能力资质核定单位和人员独立自主地开展能力核定工作,严禁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复核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督促所属煤矿,按省局的部署按时完成生产能力复核任务;各煤炭企业及所有煤矿要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做好生产能力复核的准备工作。煤矿企业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对复核结果意见不一致时,要将各自的意见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处理,并报省局备案。对不实事求是提供有关技术资料、违反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弄虚作假、影响和干扰复核工作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是加强对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审查。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资质单位的复核结果,按煤矿隶属关系报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属煤炭企业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局,省局审查后征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日常工作对复核结果提出复审意见的,省局将组织重新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最终复核结果经省局办公会研究批准,以正式文件颁布,并相应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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