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煤规发[2007]106号


 

关于加强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管理

的补充意见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2007]122号明电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小型煤矿技术改造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结合省局印发的《山东省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鲁煤规发[2007]29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技术管理体系。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的主体煤矿,煤矿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和防治水、通防副总工程师以及矿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采矿、通风、机电、地测、防治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山东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鲁煤发[2007]63号)的规定。凡经认定存在A、B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技术改造,首先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已整改的要有经验收的整改报告。

    二、严格核实煤炭资源储量。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的主体煤矿,必须符合山东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批准的矿产资源整合方案,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和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三、落实政策性破产改制煤矿安全管理责任。凡政策性矿产改制煤矿进行技术改造,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6]35号)要求,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管责任,技术改造要以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程度为主,一律不得提高生产能力。

    四、进一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按照省政府关于2010年淘汰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下的小型煤矿规划安排,凡资源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9万吨及以下小型煤矿,一律不得批准提高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按规划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五、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力度。根据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贸改字[2007]236号)规定,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在初步设计方案中要增加节能专篇章节,并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内容进行审查。

    六、严格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的初审。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对所属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方案,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严格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报省局审批。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