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省经营企业
《煤炭经营资格证》进行年检的通知

各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证》管理,决定从2006年元月1日起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年检原则上仍按照《山东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年度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各市审查办要将年检通知及时发给各煤炭经营企业,对年检项目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年检质量。
   二、建立年检责任制,煤炭经营批发企业的年检由各市初检后报省审批办终检,煤炭经营零售企业由各市负责年检。
   三、为严把煤炭质量关,要求煤炭经营企业每年不少于四次煤炭送样化验,各煤炭经营企业与质检机构签订的委托质检合同已到期的要重新续签。企业年检要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不少于四次的化验报告。具体工作由各市根据情况自行安排。
   四、各市煤炭经营批发企业年经营量标准为:产煤区不少于5万吨,非产煤区不少于2万吨,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安排确定。
   五、各市检查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量时,要审查企业由税务部门认证相符的购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或购煤普通发票原件,经审查无误后复印附在企业年检表后。通过这次年检要切实摸清各煤炭经营企业的实际经营量,便于下一步实行分类管理。
   六、年检期间停止审批新的煤炭经营企业,暂时停止办理企业变更事项。
   七、加强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年检结束后对年检不合格及注销的煤炭经营企业由省审批办统一在《山东煤炭网》上予以公布。
   八、年检时间为2006年元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止。各市审查办送检时间另行通知。年检结束后,各市审查办要向省审批办上报年检工作报告,填制《煤炭经营企业年检结果统计表》,并将年检合格和注销企业名单于2006年4月15日前一并报省审批办。省审批办将组织力量对部分市年检工作进行抽查。

   附件:2005年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表

                               (二○○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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