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思想,进一步深化“三个亮点”工程建设、提高“四个质量”,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是高危行业,各级干部、职工务必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的认识。集团公司各生产单位都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以下制度,并作为今后检查和考试考核的重点,切实落实“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指导思想,做到一切服从于安全,一切服务于安全。
(一)“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岗位责任制度;
(二)安全会议制度;
(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七)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八)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九)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二)矿井灾害预防制度;
(十三)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十四)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十五)入井、上岗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十六)安全举报制度;
(十七)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
(十八)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十九)安全生产闭合管理制度;
(二十)安全生产通报制度;
(二十一)矿、处领导每月安全述职报告制度;
(二十二)其他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严格落实矿、处长安全责任制。
各矿处长必须把主要精力用在安全上,对于非煤项目和其它工作,除需要进行决策外,不允许矿处长亲自参与调研,集中精力抓好安全工作。各矿、处长、生产矿处长、安监处长每月要分别对口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监局局长汇报本人当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重大安全工作需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
第三条 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切实减少现场工作人员。
机械化方面,凡是厚度0.8米以下的煤层推广使用螺旋钻采煤机,厚度0.8米以上的使用薄煤层综采设备。自动化方面,能采用自动化的坚决不用人,能一人多岗、一人多责的坚决不多用人。每个掘进迎头同时作业和管理的人数最多不超过9人;对于采煤工作面,机采面不准超过19人,炮采面不准超过29人。各单位对采煤工作面、掘进迎头要限定现场施工人数,实行“限员挂牌”制度,凡是超员的按照违章指挥论处。按照上述要求,对井下一线重新进行定编定员,并要求各矿凡是新增综采、综掘设备,都要上报审批在原有人员基础上的减人数额和单工效率提高的报告。
第四条 实行安全责任津贴,加大安全风险抵押力度,逐步压缩安全奖金。
结合职级管理,按照易岗易薪、以岗定薪、以责定量、以职定责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津贴。同时,本着“一线高于辅助、井下高于地面”的原则,逐步提高安全风险抵押数额。
第五条 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逐步实行隐患排查整改市场化。
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区队每周、矿每旬、集团公司每月一次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由总工程师负责排查、矿长负责治理、安监部门负责验收,要明确隐患整改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人、整改时间。在“一通三防”、放炮和防治水管理上,要进一步完善措施。在煤尘管理上,抓好薄煤层注水,落实好薄煤层防尘措施,要以风动钻取代电煤钻,坚决要把防尘问题落实好。同时实行隐患排查市场化,制造隐患付出代价,发现隐患有报酬,处理隐患有价格。凡一个季度内出现两次重大隐患的,对矿长予以免职。
第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和抓“三违”的规定。
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矿处、区队三级调度指挥系统,确保指挥畅通、及时、有力。对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次数和抓“三违”人数规定如下:
(一) 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
(二)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8次,其他副职不少于3次;
(三)集团公司机关安全生产专业副总工程师以下管理干部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抓“三违”不少于2人次,解决问题不少于6个;
(四)各矿处党政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其中带班不少于2次,抓“三违”不少于2人次,解决问题不少于8个;
(五)各矿处安全生产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8次,其中带班不少于3次,抓“三违”不少于4人次,解决问题不少于8个;
(六)各矿处非安全生产副职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其中带班不少于2次,抓“三违”不少于2人次,解决问题不少于8个;
(七)各矿处安全生产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18次,抓“三违”不少于4人次,解决问题不少于8个;
(八)各矿处非安全生产副总师每月下井不少于5次,其中带班不少于3次,抓“三违”不少于2人次,解决问题不少于4个;
(九)区队三大员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其中带班不少于5次,抓“三违”不少于3人次,解决问题不少于12个;
(十)区队副职、工班长每班现场跟班,与工人同上同下,每月抓“三违”不少于3人次,解决问题不少于14个。
各矿井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矿副总工程师以上干部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头面,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安全生产专业管理干部要重点巡回检查,抓住细节,盯住薄弱环节、消灭死角;区队干部必须跟班指挥。发现“三违”现象,一律升级处理。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严格考核,每班矿井、区队以上干部下井带班必须在井口挂牌,并定期公布干部下井、跟班和抓“三违”、解决问题统计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的进行严肃处理。集团公司矿、处、区、机关干部下井要现场填写安全质量隐患问题检查单,每月25日前安监局检查考核。
第七条 逐步推行四六制作业和夜班检修。
从2006年5月1日起,全矿区采、掘单位由三八制逐步改为四六制,其中三班生产,夜班检修。严禁加班延点、严禁疲劳作业。各矿处要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组织落实。
第八条 继续搞好安全包保,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本质安全型矿井。
安全包保措施是行之有效的,今后要继续抓好。
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和精品亮点工程建设。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制定员工从开班前会到出井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岗位描述,保证每一位员工在每一个时间、每一个地点,做每一件事情都有制度、有标准、有规范。由跟班干部、安监员、质检员、瓦检员进行评估、验收,实现动态达标。
集团公司在西部选择2对矿井、东部选择1对矿井和柳海煤矿作为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试点。各矿井要选择2--3个单位(采煤、掘进、辅助各一个)建设本质安全型区队。
第九条 各矿处对以上工作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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