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

努力构建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

--在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郑晓光

2006年8月14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发改委等三部委联合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总结“十五”以来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研究、部署加强生产能力管理的措施任务,动员全省煤矿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抓紧行动,保质保量完成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加快构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十五”以来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的回顾

    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是伴随着“十五”规划的实施而进行的。2001年以来,面对煤炭市场好转,部分煤矿超能力生产、超强度开采严重,成为影响全省煤炭工业持续发展和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我们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当前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兼顾并重、统筹数量速度与质量效益的协调增长、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有机统一,坚持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重点,以制度建设为保证,以强化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炭生产秩序为主线,大力开展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2003年以来全省煤炭产量基本稳定在核定能力范围以内,逐年略有下降,2005年生产原煤1.38亿吨,同比减少2.2%;全省煤矿和省属煤矿已连续四年百万吨死亡率分别降到1以下和0.5以下,其中,2005年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0.25,同比下降1.29。今年前七个月全省生产原煤7664万吨,同比减少0.8%;实现销售收入410亿元,实现利润40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实现利税106亿元,同比增长11%,百万吨死亡率为0.61。

    回顾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统一标准,提高了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科学性、准确性。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由于煤炭工业实施体制改革、宏观调控、调整整顿、关闭破产、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等,全国对核定生产能力工作缺乏统一管理和统一标准,多年来对乡镇煤矿未组织过生产能力核定。对此,为了科学合理地组织好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保证生产能力核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省局组织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召开了多方面的座谈会议,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参照原煤炭部有关核定生产能力规定,制定了全省煤矿统一的核定标准,主要体现了“三明确一否决”即:明确核定能力范围为在册的所有生产矿井,包括移交生产管理和破产重组的矿井;明确矿井生产能力主要核定矿井储量、主副井提升、通风、井下运输、排水、采掘工作面、供电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能力,取其最薄弱环节的能力为矿井的核定生产能力,规范了核定程序和步骤,并特别强调矿井通风能力必须由具备通风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测,提出核定检测报告;明确规定矿井核定生产能力后其服务年限要达到同类矿井设计规范要求;实施安全一票否决,凡未通过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安全认证或停产整顿的矿井,一律不予核定。在实施过程中,针对各单位提出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局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对煤矿生产的合法性、资源保障程度、采掘工作面能力、通风系统能力、煤矿安全状况等方面的核定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创新,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生产能力核定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证了核定生产能力工作的顺利推进。几年来,核定生产能力对准确掌握全省各类煤矿实际生产水平,指导煤矿科学组织生产,提高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落实政策和措施,建立完善了生产能力管理的正常机制。近几年来全国煤矿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教训告诉我们,煤矿超能力开采造成的安全隐患增加、生产接续紧张、资源浪费突出和环境破坏严重等问题,不符合科学发展观、不符合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煤矿超能力生产问题不抓不行,抓不住、抓不紧非出大问题不可。省委、省政府对煤矿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工作非常重视,多次提出工作要求,省政府第156号令明确规定煤矿“超设计或核定能力生产的”属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责任追究; 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强调,全省煤矿要全面开展核定生产能力工作,不得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格执行“两不准”;2006年初省政府以鲁政发4号文《关于贯彻国发[2005]18号文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再次强调,全省煤矿要建立和完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正常机制,加强对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省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抓好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措施的落实,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意见》、《山东省煤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生产能力核定的内容、程序,从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格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严格设备检修制度、严格目标监管、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意见。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按照省局的要求,结合实际狠抓了工作措施的落实,做到了“四个基本”:一是基本建立了生产能力正常核定机制。改变了过去由政府统一组织五年一次核定的传统做法,做到了煤矿生产能力变化后及时核定,严格申报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监测,实事求是提出核定意见,以省局正式文件批复,并形成了煤矿自核、各省属煤炭企业和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初审上报、省局组织专家严格现场检查核实评审,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的工作程序。自2003年完成全省煤矿的统一核定后,三年来先后对56处煤矿的生产能力进行了核定调整。二是基本建立了年度生产计划备案制。各煤炭企业能够按照批准的核定生产能力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并报省局备案。三是煤炭企业及有关地方政府和煤矿主管部门基本不再向煤矿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任务和以超核定能力生产为基础的利润指标。四是基本建立起了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监督考核机制,对超核定能力生产的煤矿及时进行处理纠正。省局坚持了月调度、季检查、年考核监管制度,将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纳入到安全监管和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动态管理之中。

    明确责任,强化了对煤矿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监管。 “十五”以来,我们始终坚持将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作为煤炭行业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依法对煤矿进行日常动态监管的重要措施,作为组织和调控煤炭生产、规范生产秩序的重要基础,摆到重要日程。经省政府批准,省局将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确定为重要的行业管理职责,明确了分工领导和部门责任,加强了对煤矿生产情况的监管,认真查处不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行为。坚持对超核定生产能力下达生产任务或利润指标的,责令限期纠正;凡不及时纠正的,对下达单位、部门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一个季度内超核定能力10%以上生产的煤矿给予通报,限期进行整改;对两个季度超能力生产经通报后仍不整改的,吊销矿长资格证。几年来,省局对70余处煤矿实施了重点监控,对75处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了通报;对严重超能力生产的6处煤矿进行了停产整顿,并收回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由省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各省属煤炭企业、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均落实了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建立了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全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监管工作基本纳入了正常化、规范化轨道。

    生产能力管理与各专业技术管理相结合,推进了煤矿技术改造。通过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促进了对煤矿各主要生产系统存在的薄弱环节及问题的整改,推动了煤矿技术改造,有效提高了矿井技术装备水平。目前,全省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68.6%,其中,大中型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3.7%;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74%,其中,大中型煤矿掘进机械化程度达到94%。薄煤层综采装备、螺旋钻采煤机等薄煤层机械化开采取得了新的突破。大中型煤矿基本实现了主运输系统和主排水系统自动控制,多数矿井副井提升绞车电控和制动系统进行了自动化改造,采用了PLC全数字控制,实现了自动化循环作业。枣庄、泰安、济南等市乡镇煤矿采掘机械化实现了零的突破。全省煤矿初步形成了通讯网络数字化、计算机网络宽带化、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化,安全生产监测与监控自动化。

    生产能力管理与发展替代产业相协调,促进了非煤产业的发展。通过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推动了优化主业、发展煤电、煤化工、煤建材等替代产业工程实施。各煤炭企业在稳定煤炭产量的同时,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抓非煤产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上,积极开发建设了一批煤炭加工转化和非煤骨干项目,煤炭生产集中度进一步加强,经济增长方式明显改善,企业综合发展实力明显增强。新矿集团围绕煤矸石、矿井水和地下煤炭气化产品的综合利用,加快矿区非煤工业园区建设,结合各矿实际建成了一批替代转化产业项目,非煤产值大幅度提高,成为全国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兖矿集团发挥技术和人才优势,围绕高硫煤深加工,一批甲醇、醋酸、焦化甲醇制烯烃、合成氨项目已建成或即将建成投产,煤化工项目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走在了全国煤炭行业的前列。同时,济宁金威煤业、泰安阳光矿业、枣庄泉兴矿业、潍坊新方矿业、临沂凤凰矿业等一批地方煤矿非煤产业也取得了新的发展。2005年省属煤矿非煤产值、销售收入、利润分别达到372.8亿元、352.8亿元和18.8亿元,分别是2000年的4.7倍、5倍和6.1倍;非煤产值已占经济总量的40%以上。

    实践证明,我们抓核定能力生产工作做法,制定的有关标准、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规定要求,符合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符合山东煤矿的实际,也是与国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相一致的。我省抓这项工作走到了全国的前面,得到了省委、省政府领导充分肯定。对我们在生产能力管理方面的实践与探索,国家发改委等上级有关部门给予了高度评价,多次在有关会议上进行了介绍,去年底,国家发改委委托山东省局负责起草的全国统一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已正式批准执行。

    全省煤矿在实践中,对严格生产能力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工作措施不断落实完善,做了一定的工作,有效遏止了超能力、超强度开采问题。但对取得的成绩不能估计过高,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个别企业和煤矿对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认识不足,没有把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做为企业管理的经常性工作,讲起来重要,工作上不布置不落实,有的甚至依旧超核定能力下达产量计划或利润指标;有的矿井不顾资源状况,盲目进行扩能改造,强挖强采,矿井服务年限大大减少;有的单位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强制提高各生产系统生产能力,加大设备超负荷运行强度,给煤矿安全造成了新的隐患;有的单位为应付省局检查,不据实上报煤炭产量;有些设计单位不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和设计规范,设计的矿井生产系统及采用的设备预留能力过大,既造成吨煤投资过大,也从源头上为今后的生产能力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还有的建设单位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内容,提高系统生产能力,小矿大开;有的煤炭管理部门没有将生产能力管理作为政府依法加强煤炭行业监管的重要职责,还存在着对按能力组织生产工作监管不到位、措施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同时,由于长期以来过度集中开发,煤矿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生产后劲不足,服务年限减少,造成多数矿井采掘接续紧张,有的煤矿提前进入衰老期,人员安置、矿区接续困难的矛盾加剧。近年来全国煤炭建设规模快速增加、煤炭产量大幅度提高,造成了煤炭价格有所下降、货款拖欠上升、各环节煤炭库存增加,煤炭产能过剩、供大于求的局面开始出现,也给生产能力管理带来了新的困难,提出了更严峻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和克服。

    二、全面把握构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制、新机制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能力管理工作

    最近,在重庆市召开的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构建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新要求。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分析我国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实际,推进煤炭生产监管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指导煤矿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促进安全生产,实施总量控制,有效调控市场,巩固“十五”以来煤炭工业的好形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发改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印发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集中反映了构建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基本指导思想,体现了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水平、保障安全生产、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制、新机制的基本框架,统一了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标准。全省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及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结合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在具体工作中,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要坚持生产能力管理全面系统的思想。构建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制度建设和创新,贯彻全面系统的思想,把生产能力管理贯穿于生产能力形成和运用的全过程。一是对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经竣工验收投产后,一律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设计生产能力作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登记能力;二是对合法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变化后,要及时进行核定,经批准确认后在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变更登记;三是煤矿必须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组织生产。新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体系和机制,实现了对煤矿生产能力从设计提出、建设形成、投产后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形成了一个全面完整的系统,做到了由单一的生产管理向项目立项、设计、建设、验收、到生产许可证发放、组织生产等全过程的生产能力管理扩展,由单纯的生产管理向与各主要生产系统技术管理和安全管理相结合延伸,由重视结果监督管理向生产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转变。

    (二)要把握生产能力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原则。建立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要求改变以往政府统一组织、五年核定一次、煤矿自我核定、政府批准的做法,建立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制度,做到煤矿生产能力变化后及时核定。国家按规定认定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实行总量控制,并对资质条件、申请、受理、审查,以及延续、变更、注销等环节作了明确规定。今后煤矿生产能力的变化必须由具有核定资质的单位提出核定报告,分别由各省属煤炭企业、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局审批确认。既保证了生产能力核定的公正、科学和合理,增加了公开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全省煤矿的技术优势,提高生产能力核定质量。

    (三)要把握生产能力管理的创新性内涵。按照建立新体系、新机制的要求,要在生产能力管理的各环节实现制度创新。一是本着与煤矿生产技术与管理实际相结合、与煤炭有关规程、规范相一致的原则,对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进行了多方面的创新,主要表现在:明确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和核查的内容,统一规定以煤矿最薄弱的生产系统能力为核定的生产能力。统一了煤矿年工作天数,将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天数由原350天调整为330天,煤矿核定的生产能力为“年”生产能力。统一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有关参数的取值范围和方法,规定各生产系统能力计算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一般情况下为矿井前三年或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数,同时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某些计算数据的取值办法,并与煤矿各专业管理和安全管理相一致,使生产能力管理成为各专业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综合反映。统一细化了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档次标准,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原则确定,不实行四舍五入。增加了对采掘接替、资源保障程度和安全条件等进行核查的内容。二是本着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明确了生产能力变化后及时核定的规定。针对煤矿生产能力不断变化的新情况,统一了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条件和时限,并为保证煤矿生产能力有一个较长的稳定期,减少随意性,要求一般情况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周期应在一年以上。三是明确了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的依据和处理方法。强调通风系统如发生重大变化,应由有关资质单位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测,其检测报告作为通风系统能力的核定依据。四是强调了核定能力的必备性。对矿井及各生产系统均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安全规程、生产技术规范等规定,明确规定了必备条件,并对密切关系煤矿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实行一票否决。五是首次界定了超能力生产的概念及其标准。规定经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煤矿设计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年度生产煤炭产量的最大值,是煤矿企业依法组织生产的标准和依据,煤矿年产量不得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否则就属于超能力生产。

    (四)要把握生产能力管理的对象和责任主体。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明确规定,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对象,是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只能对应一个生产能力,从而把生产能力管理的监管对象与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对象统一了起来,将生产能力监管纳入到生产许可证的监管体系,强化了生产能力管理的依法性和严肃性。规定了生产能力管理责任主体的权责,对应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明确煤矿矿长是生产能力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要依据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有权拒绝执行上级下达的超能力的生产计划和以此为基础的利润等其他指标,对安排的生产计划超登记能力、实际超登记能力生产、能力变化未及时核定并申请变更等,分别规定了对煤矿和矿长的处罚措施,将生产能力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到了实处,体现了管理的对象、范围、标准、处罚等统一性原则。

    (五)要把握对违反生产能力管理的行为从重处罚原则。《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了煤矿建设或技改项目未按规定提交初步设计和设计能力,初步设计和设计能力未经批准即开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能力,煤矿超登记能力安排生产计划,超登记能力生产,能力变化未及时核定,行业管理部门在生产能力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等12类19种处罚情形。《煤矿生产能力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资质、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外委核定项目、核定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行业管理部门在能力核定资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等10类5种处罚情形。在处罚力度上,明确了对直接责任者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罚;对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设计、施工、核定的有关资质,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关闭煤矿等规定,充分体现了加大监管力度、从严从重处罚的原则。

    按照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能力管理,结合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实际,当前重点要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必须从煤矿生产能力的源头抓起,严格基本建设管理。首先,要从源头上加强煤矿建设项目设计管理。今后,各有关煤矿设计单位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设计规程、规范,认真编制煤矿建设项目申请报告,严格按经核准的项目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依法进行煤炭建设项目的设计工作,严禁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原则,脱离资源和开采等客观条件,为满足业主的不合理要求,擅自提高煤矿建设项目设计生产能力或系统配备预留能力过大,对由此造成“小矿大开”、与国家核准批复的建设规模不符和煤矿投产后过早报废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其次,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各煤矿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组织好基本建设工作。各类煤炭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经依法核准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新建煤矿项目要经省局初审后上报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要报经省局审查批准。现有生产煤矿的技术改造,要以提高矿井生产自动化、智能化、集约化程度、系统安全保障性能和抗灾防灾能力、实现减人提效为主;在资源有保障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确需提高生产能力的改(扩)建工程,必须经省局审查同意后,按项目管理程序报批或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报省发改委、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备案;项目建设期间,要每半年向省煤炭局、山东煤监局报送一次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调整更改,杜绝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现象,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内容,也不得擅自扩大生产环节能力。矿井建设项目确需调整初步设计的,须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报省局审批后实施,严禁先斩后奏,造成既成事实后再报批。煤矿建设项目核准、设计内容有重大调整的,须报原核准、审批单位重新办理核准、审批手续。第三,要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从建立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高度,充分认识从源头抓好生产能力管理的重要性,把基本建设工作列入行业监管的重要职责,明确分工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部门、人员,落实基本建设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煤炭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必须严格标准和程序,建立规范的经常性的生产能力认定和核定机制。一是严格遵循煤矿生产能力认定和核定工作程序。认定和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是政府依法组织煤炭企业开展的一项执法监管工作,省局负责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的认定、核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未经省局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组织煤矿生产能力认定和核定。所有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竣工后,由省局组织验收确认设计生产能力,并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未经竣工验收的,不予确认或变更其生产能力,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具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依法生产的煤矿,当主要生产系统及环节发生较大变化、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煤层赋存条件和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以及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整合改造煤矿竣工投产三年后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登记生产能力与实际生产能力差异较大时,都必须重新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三个程序,即由具备资质的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进行核定并提出核定报告;按煤矿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初审上报;省局组织审查,报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以正式文件批复,并依法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二是严格遵守生产能力认定和核定的标准内容。3个办法和标准明确规定,对新投产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在竣工验收时要依据初步设计能力认定其生产能力;对需重新核定能力的依法生产的煤矿,对其应具备的条件、资源储量、服务年限,到提升、排水、供电、运输、通风、地面以及选煤厂等各主要生产系统核查、核定的内容、标准、公式和核定表格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后期出版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与核定指南》又对标准进行了必要的解释,对生产能力核定的程序、注意事项以及核定能力报告书的格式,均作了明确规定。各煤矿特别是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在进行生产能力核定时,必须严格遵守全国的统一标准和要求,严禁为我所用而任意变更标准,更不许人为地干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结果。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生产能力监管。煤矿生产能力是反映煤矿技术经济特征的基本指标,是煤矿科学组织生产的重要基础依据。生产能力管理涉及到煤矿从立项建设、竣工投产到组织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是煤炭企业管理、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此,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生产能力管理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切实把生产能力管理作为行业和企业管理的经常性工作,摆到重要日程,明确分管生产能力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健全完善考核奖惩责任体系,狠抓措施落实。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省局月调度、季检查、年考核的要求,加强对煤矿生产情况的日常性监管,健全完善生产能力监管制度,对违反有关基本建设规定建设和超能力组织生产的依法予以处罚。《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中,针对基本建设项目违规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能力和组织施工、超生产能力安排生产计划和组织生产、生产能力变化而未及时进行生产能力变更的情况,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煤矿企业及其有关负责人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今后,省局对发现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组织设计、施工、建设的单位和超能力组织生产的煤矿、超核定能力下达生产任务或利润指标的单位,将严格按规定给予处罚。对不及时纠正的,省局将对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矿井停产整顿,直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凡严重超能力组织生产并故意瞒报或少报产量的煤矿,一经查实,一律按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处理,停产整顿,吊销矿长资格证,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切实加强对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的监管。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省局对审查批准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同时明确了其承办部门和承办单位,各资质单位必须严格按其组织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凡有变化的必须及时报省局审核变更。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核定资质证书的、买卖出租转借或转让核定资质证书的、外委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的、核定结果严重不符合实际的等行为,将对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吊销核定资质证书。其中,对弄虚作假骗取核定资质证书的、发现两次以上核定结果严重不符合实际的,一律吊销核定资质证书,并对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同时,3个办法和标准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生产能力管理、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核准中的违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请大家监督执行。

    三、积极开展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为构建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奠定基础

    为使构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工作开好局、起好步,奠定更加扎实可靠的基础,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开展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要求,省局结合全省煤矿实际,印发了《关于做好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对复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对象范围、程序步骤、时间安排等做出了部署。这里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切实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实施。生产能力复核是贯彻3个办法和标准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全面构建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起步工作,涉及所有依法生产的煤矿,涉及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核准、核定技术人员的培训、现场核定、结果审查、变更登记等多个环节,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情况复杂,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省局成立生产能力复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王宝山局长任组长、郑晓光副局长任副组长,省局规划发展处、安全监管处、人事教育处、经济运行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规划发展处,具体负责复核方案的制定、参加复核对象范围的审定、核定资质单位的核准、技术人员的培训、复核过程的监督管理、复核结果的审查、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的变更等日常协调和组织工作,及时解决复核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把生产能力复核作为当前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下大力气抓紧抓好,要结合实际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的领导机构,明确办事部门和人员,组织好本区域、本企业的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所辖煤矿按规定参加复核,并督促其按时完成复核任务;监督煤矿与核定资质单位复核合同的签定和执行;监督煤矿和核定资质单位严格执行新标准,严格按新标准做好复核工作;负责所辖煤矿复核结果的初审上报和总结工作,对复核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确保全面完成生产能力复核任务,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将生产能力复核工作领导机构及成员名单于8月20日前报省局备案。

    第二,严格标准,明确生产能力复核的对象范围

    本次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的对象范围是,截止2006年7月底,所有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省监狱煤矿、依法破产重组的煤矿,列入所在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范围。在具体复核工作中,要严格按政策标准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按新颁布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进行复核,其中,年工作天数必须统一为330日,并不再执行原省局关于通风系统能力降10%的规定。二是经依法立项、正在进行改扩建的煤矿,仅对正常生产的系统进行复核。三是经依法批准正在进行技术改造或整合改造的煤矿,仅对批准保留的正常生产系统或整合主体进行复核。完成资源整合技术改造任务的,须经煤监机构安全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省局竣工验收并按经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认定。四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已列入2006年、2007年关闭范围并且已停止生产的矿井,不再进行生产能力复核;但对确定2007年内关闭的,应根据情况区别对待,确不需要进行重新复核的,要报省局审核同意,按现有生产能力上报。五是一矿多井的煤矿,要对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单独复核。六是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暂不进行生产能力核定,待整改合格恢复正常生产后,再及时组织核定。七是煤矿生产许可证年检等级为基本合格且尚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暂不进行生产能力复核,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复核。八是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2005年7月1日以后投产的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一律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生产能力认定,不再进行能力复核;技术改造煤矿未明确设计生产能力的,要严格按批准的技术改造内容进行复核,严禁借本次复核,将违背初步设计、“批小建大”的矿井生产能力合法化。九是凡未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各项核准、审批手续而擅自实施改扩建、技术改造的煤矿,一律不得借本次复核,将违规形成的能力给予认定。十是2006年及今后年度中,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查处超能力生产是生产许可证年检的重点。今年按规定列入复核范围而未进行复核、没有经核定资质单位出具核定报告、未经省局批准或未及时进行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的,一律不予生产许可证年检。十一是在本次复核中,凡因煤矿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动、通风能力有较大提高而使煤矿生产能力提高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经省局研究后,由具备通风检测资质的机构或单位对矿井通风系统(网络)进行现场检测,提出检测核定报告。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和省监狱管理局要按上述要求,对所属煤矿进行认真排查分类,对符合要求不进行复核或列入2006年、2007年关闭计划的矿井要报省局备案。2003年以来,淄博市所属煤矿有一批矿井由于停产整顿,未进行生产能力核定,要抓住本次复核的机遇,将批准恢复生产的矿井全部进行核定,不参加复核的煤矿必须符合规定,并要说明原因,报省局审定备案。

    第三、加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管理,明确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分工范围

    全国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会议以后,省局严格执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的受理、审查和核准。刚才,已宣布了省局关于确认七个省属煤炭企业和济南煤矿设计院为我省第一批核定资质单位的通知,颁发了资质证书。省局规定,一个省属煤炭企业只授予一个生产能力核定资质,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核定资质单位从事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授予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省属煤炭企业和济南煤矿设计院,要明确生产能力核定的承办部门、承担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其正常开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核定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全省八个核定资质单位第一批共申报专业技术人员220名,已有120名经培训获得了合格证,下一步结合全省煤矿复核工作的进行,省局将分期分批组织核定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力争在9月初使所有核定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在生产能力复核期间,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集中时间从事复核工作,并服从省局的统一安排。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必须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复核任务。

    由于这次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省局决定对各核定资质单位统一分配复核工作范围,但在今后生产能力正常核定中,以煤矿与资质单位自主衔接为主,省局原则上不再统一分配。按照区划原则,省局将全省314处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划分为8个区域,由8个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分工完成复核任务。具体分工是:兖矿集团负责本企业和济宁市等共46处煤矿的复核工作;新矿集团负责本企业、破产重组企业和泰安市共52处煤矿的复核工作;枣矿集团负责本企业、破产重组企业和博山区乡镇煤矿共34处煤矿的复核工作;淄矿集团负责本企业、破产重组企业和淄川区乡镇煤矿共40处煤矿的复核工作;肥矿集团负责本企业、破产重组企业和济南市共44处煤矿的复核工作;龙矿集团负责本企业、破产重组企业和烟台、潍坊、淄博市等共22处煤矿复核工作;临矿集团负责本企业、破产重组企业和临沂、莱芜市等32处煤矿的复核工作;济南煤矿设计院负责枣庄市44处煤矿的复核工作。

    各核定资质单位要按分工范围,与煤矿签定能力核定合同和煤矿向核定资质单位提供资料承诺书,并严格执行,同时,要积极主动向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报,自觉接受其领导,争取支持和帮助。为了保证复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核定资质单位可向被核定煤矿收取适当的技术劳务费用,但不得突破90万吨以下煤矿4万元、90万吨及以上煤矿7万元的标准。

    第四,严格规范复核程序和行为,明确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步骤和时间

    严格按照3个办法和标准,规范生产能力复核的程序和行为,是按照省局统一部署保质保量完成本次复核任务的关键。省局负责本次复核工作的统一组织、综合指导和协调,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负责所属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各核定能力资质单位负责具体核定工作。

    为确保生产能力复核工作质量和进度,省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3个生产能力复核督查组,加强对复核过程的监督检查,并按30%以上的比例对复核结果进行现场验收。对核定资质单位建立核定质量档案并定期公布。对在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资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凡发现2处煤矿复核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将取消核定单位的资质。在复核工作结束后,将开展复核质量评审,对复核质量差的资质单位实行末位淘汰。

    各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对每一处煤矿的复核,必须严格遵循生产能力核定的各项规定和标准,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对各系统(环节)的能力逐一认真核查,实事求是地提交内容完整、规范的复核报告,确保复核质量。对复核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可直接向省局报告。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炭企业及所有煤矿,要积极支持与配合核定资质单位和人员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严禁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复核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按生产能力复核要求,兑现承诺,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技术资料,组织人员配合核定资质单位完成复核任务。在核定资质单位提交核定报告后,各煤矿要按照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及时报送有关核定资料。对不实事求是提供有关资料、弄虚作假、任意提高核定生产能力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核定资质单位与被核定煤矿对复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要及时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解决,并报省局备案。

    要加强对生产能力复核结果的审查。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核定资质单位的复核结果,按煤矿隶属关系报市煤炭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和省属煤炭企业初审后报省局。在复核结果初审时,要邀请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一起参加,主动征求他们的意见,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一起协商解决。省局对复核结果组织专家审查后将征求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意见;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复核结果提出复审意见的,省局将组织重新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书面通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最终复核结果经省局办公会研究批准,以正式文件颁布,并相应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的生产能力。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关于开展全国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工作严格按五个阶段进行,其中,6月25日前完成复核工作方案制定;7月10日前完成核定资质单位核准;8月上旬完成核定资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8月上旬开始分期分批开展复核工作,确保10月底全面完成复核任务。目前,省属煤矿复核已先期进行,本月底要基本完成复核,并要开始着手地方煤矿的复核工作;9月中旬要完成省属煤矿、省监狱煤矿和市县属煤矿的复核和初审并报省局;10月上旬完成乡镇煤矿的复核和初审并报省局。

    要认真做好生产能力复核的审查和总结。9月中旬开始,省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单位复核并经初审上报的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责成有关单位限期重新复核。10月中旬完成全省煤矿生产能力复核审查,并在《山东煤炭》网站向社会公示。10月下旬省局对复核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查找生产能力管理的薄弱环节,按照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的要求,研究制定加强全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严格按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措施。同时,各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结合本次煤矿能力复核,认真做好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工作,对发现严重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查处,督促其整改纠正,以推进全省煤矿按能力组织生产工作的开展。

    同志们,构建生产能力管理新体系、新机制,是煤炭行业管理、企业管理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开展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是构建新体系、新机制的重要基础工作。做好生产能力管理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我们一定要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清形势,统一认识,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全面完成生产能力复核工作,全力开创生产能力管理新局面,为全省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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