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办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变更、延续、补领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
二、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提出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报告,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1、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开采范围、煤层、储量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矿井设计依据的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4、矿井设计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5、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经煤炭管理部门按规定管理权限验收 合格文件复印件;
6、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汇总登记表;
8、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9、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10、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11、符合规定煤炭采区回采率证明材料;
12、符合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 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矿图;
13、按规定管理权限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等重大灾害预防 措施;
14、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填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以下资料:
1、变更企业(矿井)名称:
(1)企业(矿井)变更名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企业(矿井)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相统一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变更矿长:
(1)矿长任免通知书复印件;
(2)按规定取得的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
3、变更经济类型:
变更经济类型批准文件复印件及相对应采矿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矿区范围:
(1)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2)变更矿区范围后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符合规定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5、变更设计能力:
(1)矿井改扩建设计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2)矿井改扩建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6、企业变更隶属关系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
填报《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依法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矿井采掘、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 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四)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填报《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五)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填报《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1、停办、关闭矿井的报告和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资料;2、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申办程序和时限
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变更、延续、补领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经《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煤炭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煤炭局审查批准。
经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及变更、延续、补领、注销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煤矿企业说明理由。
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接到申报材料,并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颁证工作。对变更、延续、注销、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且手续齐全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颁证。
四、依据
《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受理处室
省煤炭局行政审批室(局办公大楼一楼东头106室) 联系电话: 85685470、8568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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