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事项公告

一、申办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变更、延续、补领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手续。

二、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提出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报告,填报《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1、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开采范围、煤层、储量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矿井设计依据的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4、矿井设计及批准文件复印件;
    5、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经煤炭管理部门按规定管理权限验收     合格文件复印件;
    6、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汇总登记表;
    8、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9、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10、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11、符合规定煤炭采区回采率证明材料;
    12、符合规定的《井田地形地质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     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矿图;
    13、按规定管理权限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等重大灾害预防     措施;
    14、与煤炭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填报《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及以下资料:

1、变更企业(矿井)名称:
(1)企业(矿井)变更名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企业(矿井)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与变更企业(矿井)名称相统一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变更矿长:
(1)矿长任免通知书复印件;
(2)按规定取得的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

3、变更经济类型:
  变更经济类型批准文件复印件及相对应采矿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矿区范围:
(1)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2)变更矿区范围后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符合规定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5、变更设计能力:
(1)矿井改扩建设计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2)矿井改扩建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复印件。

6、企业变更隶属关系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
填报《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依法延续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2、矿井采掘、通风、提升、运输、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    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四)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填报《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五)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填报《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以下资料:1、停办、关闭矿井的报告和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资料;2、原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申办程序和时限

  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及变更、延续、补领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材料,经《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煤炭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煤炭局审查批准。

  经审查核实,符合规定的,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及变更、延续、补领、注销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并书面通知煤矿企业说明理由。

  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接到申报材料,并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核实工作;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颁证工作。对变更、延续、注销、补领煤炭生产许可证且手续齐全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颁证。

四、依据

  《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受理处室

  省煤炭局行政审批室(局办公大楼一楼东头106室) 联系电话: 85685470、8568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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