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政务公开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主要执法责任

1、严格执行煤炭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各方面监督。

2、严格审查煤矿企业的生产条件、安全条件和申报资料,对不具备条件的煤矿企业不予受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严把煤炭生产许可证发证关。

3、煤矿企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信息网上公示。

4、依据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取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

5、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全面管理,确保全省煤矿生产矿井持证率100%。

三、煤炭生产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与注销审批程序

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新办、延续、变更与注销审批程序为:

办理种类

申办单位

申办期限与手续

审批机关

审批结果

新办

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企业

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应按照煤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图纸和表格。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接到煤矿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核实审查工作。

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经审查合格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煤矿企业说明理由。

延续

申请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国家规定执行。期满后需要延长的,应说明延期理由,填写延期申请书,并在期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原发证机关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延期;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延期生产。

变更

申请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

企业变更名称、矿长、隶属关系、矿区范围和生产能力等事项,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改扩建矿井建成投产前,必须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原发证机关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变更。

遗失补领

遗失煤炭生产许可证拟申请补领的煤矿企业

丢失煤炭生产许可证时,须在3日内声明作废,并同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原发证机关

经审查情况属实并按规定办理且符合条件,予以补发;情况不实,未按规定办理或不符合条件的,不批准补发。

注销

拟停办关闭矿井且已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时,应当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矿井停办、关闭,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停办、关闭的申请报告;
    2、编制煤矿企业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3、编制煤矿企业关闭产生的安全隐患报告及防患措施;
    4、提交动用、注销及剩余储量报告。

    煤矿企业凭停办、关闭矿井(露天)报告、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填写注销申请书,报原发证机关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原发证机关

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注销;不符合规定的,不批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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