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形式
在省政府领导下,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煤炭工业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贸易办成立省整顿煤炭经营秩序暨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
二、 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的各类企业
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11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办法〉省经贸委、省煤炭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质量监督局,《关于依法整顿煤炭经营秩序和进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的通知》(鲁经贸运字[2000]856号)。省政府[2000]127号令核准项目。
四、 申办标准
(一)、煤炭批发企业经营(含批发兼零售)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标准的经营设施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
4、符合省内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5、有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质量检验设备,能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煤质化验结果;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其中必须有煤炭专业和化验专职人员;
7、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煤炭零售经营(含型煤加工)企业
1、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储煤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3、有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质量检验设备,能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煤质化验结果,或与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签订逐批检验合同;
4、符合区域内煤炭零售经营企业的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
5、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提交材料
1、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原煤炭经营资格批准文件或证书;
3、企业法人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或证书,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等;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5、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储煤场地的证明文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煤场位置平面图,具体包括:房屋产权证、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证件,租赁协议及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等;
6、煤炭专业和化验专业工作人员的毕业证或技术资格证书等;
7、市地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具备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验能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企业与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质检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合同,同时提供受委托机构质检资格的证明文件等。
8、环保部门出具的具有符合要求的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有关防污措施的证明等。
六、 审批程序
1、煤炭经营资格实行两级审查、管理,一级审批,颁证制度。即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初审和管理工作,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办公室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和《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发放,监督和管理工作。
2、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每月审批一次,每月20-25日为各市审查办上报材料时间,经省审批办审查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整理材料上报省审批领导小组,经研究同意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颁证工作。
3、省市审(批)查办收到企业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其审批期限不得超过四十五天,不符合条件的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
七、 总量控制
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设点,经营有序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各市煤炭资源总量,煤炭消耗量状况,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批领导小组统一制定下达各市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的数量。
八、 变更
对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点、注册资金、法人代表、储煤场地等,要交有关相应的证明文件,经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办理,审查同意予以变更。
九、 注销
对经营中出现违法经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即转让、转借、出租,及不按时年检的企业,给予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并通知工商管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范围。
十、 年检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颁发的证书三年有效,每年进行年检,年检条件、标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受理处室
省煤炭局行政审批室(局办公大楼一楼东头106室) 联系电话: 85685470、8568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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