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有关情况汇报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07年5月25日)

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我市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枣庄市地方煤矿基本情况

    枣庄市现有煤矿43处,年设计生产能力753万吨,年登记生产能力1023万吨。其中,市、区(市)属煤矿26处,设计生产能力642万吨,登记生产能力892万吨;乡镇煤矿17处,设计生产能力111万吨,登记生产能力131万吨。按登记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上的煤矿31处;9万吨以下的煤矿12处,其中薛城区8处,山亭区1处,峄城区2处,台儿庄区1处。

    在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12处矿井中,年登记生产能力3万吨的煤矿3处,均从2003年7月份进行停产整顿,2005年底经过省、市、区逐级验收后恢复生产,其中薛城区金河二号、峄城区吴林2处煤矿今年底前关闭,1处正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年登记生产能力6万吨的煤矿9处,均在2003年全省煤矿停产整顿验收后恢复生产,其中峄城区峄城镇、台儿庄区后孟2处煤矿计划今年底前关闭,山亭区北庄煤矿计划2008底前关闭,其余6处煤矿正在或计划进行资源整合、办理扩层扩界手续,实施技术改造,提升煤矿的生产能力等工作。

    二、枣庄市煤矿整顿关闭情况

    多年来,我市地方煤炭工业一直以小煤矿为主,在乡镇煤矿整治前的1996年,我市共有乡镇煤矿147处,年产量720万吨,煤矿平均产量不足5万吨。由于小矿井多,地质条件复杂,事故隐患较大,造成事故频发。为进一步优化配置煤炭资源,提升办矿规模和水平,切实改善安全生产状况,市委、市政府提出并实施了“三个一批”的矿井关闭整顿工作思路,有效改善了矿井的规模结构和安全生产水平,推动了全市煤矿行业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2005年,我市地方煤矿实现了原煤生产零死亡,创下枣庄市自开办地方煤矿以来最好水平。2006年,发生2起原煤死亡事故,百万吨死亡率0.2。今年以来,没有发生死亡事故,实现了较长周期的安全生产。

    一是关闭一批。自1998年国家实行煤炭行业关井压产政策以来,我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积极对全市煤矿实施关闭措施。截至2002年,已关闭各类煤矿84处。2003年,在煤炭价格一再上扬、国家没有要求关闭煤矿的情况下,市委、市政府顶住各方压力,对25处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实施关闭和资源整合。同时,我们从2004年开始在全市所有地方煤矿召开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现场会议,逐矿进行验收,对不能实现“双基”达标的矿井一律予以关停。通过几年的努力,目前全市煤矿已从1998年初的147处减少到现在的43处。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政府要求,本着“应关尽关、宁早勿晚”的原则,继续加大关闭矿井力度,确保完成关井任务。二是整合一批。为进一步整顿全市煤矿的办矿和生产秩序,市政府对具有一定资源,与周边煤矿相距较近、具有资源整合条件的煤矿,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对有限的煤炭资源进行统一利用、统一规划、统一开采。自2003年以来,全市共有11处煤矿进行了资源整合。三是发展壮大一批。为调整优化矿井结构,我们在关闭整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煤炭生产准入门槛,规定凡新建矿井其生产能力不得小于45万吨,近年来,相继建设了朝阳、金庄、东大、锦丘等一批规模大、现代化装备水平较高的新型矿井,乡镇煤矿产量所占比例逐步降低。目前滕州市、市中区已没有乡镇煤矿,到2009年,除薛城区、高新区外,其它区不再保留乡镇煤矿。“十一五”期间,全市地方煤炭年产量可稳定在1000万吨,矿井规模结构将不断优化,机械化程度将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三、枣庄市2007年小煤矿整顿关闭计划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和2006年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会议等文件、会议要求,市政府多次召集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发了《枣庄市关闭矿井监督管理办法》(枣政办发[2006]66号),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对关闭矿井的工作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同时,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及省煤炭局的有关要求,责成市煤炭局对全市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进行了摸底调查,对有关煤矿的剩余储量及服务年限进行了论证分析,制定了《枣庄市2006-2008年的淘汰关闭及整合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各有关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也研究制定了具体落实措施和相关责任主体,推动了工作的全面开展。目前,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关闭整合16条标准和整体进度安排,市政府在2006年关闭4处小煤矿的基础上,2007年计划关闭4处矿井(台儿庄区后孟煤矿、薛城区金河二号煤矿、峄城区吴林煤矿和峄城镇煤矿),2008年计划关闭1处矿井(山亭区北庄煤矿)。

    四、下一步整顿关闭工作措施

    下一步,我市将严格按照省政府制定的淘汰关闭目标,结合枣庄煤矿的实际,认真做好矿井淘汰关闭和整顿整合工作。

    一是对计划关闭的矿井,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枣庄市关闭矿井监督管理办法》,由区(市)政府提报关闭名单,煤矿制定关闭回撤方案,办矿单位负责处理遗留问题,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督实施;在关闭矿井的安全监管上,按照市政府与办矿单位和煤矿签订的《关闭矿井安全监管责任书》,由区(市)煤炭局负责日常动态监管,驻矿督查站负责24小时现场监督,市煤炭局不定期督查,对不按批准方案进行关闭回撤的将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二是对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矿井,即生产地质条件简单、具有一定的资源储量、开采相同煤层的相邻煤矿,在经过组织技术论证的基础上,由煤炭、煤监部门联合把关、会签,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资源整合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资源和生产系统的整合。三是对部分没有资源整合条件,但生产地质条件简单、具有一定的资源储量的矿井,在经过各级审查批准的情况下,严格按标准进行技术改造或改扩建,并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四是对不具备整合条件、已列入关闭范围的矿井,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出现胡扒乱采、超层越界、超能力生产、超强度生产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没有列入三年关闭计划、资源储量相对较小、服务年限较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煤矿,我们还将逐步实施强制关闭措施。五是对已经关闭的矿井,明确区(市)、乡镇政府及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管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发现死灰复燃、私开偷采的,坚决打击,严肃处理。六是对其他矿井,继续开展“两型三化矿井”建设活动,巩固“双基”建设成果,特别是对乡镇煤矿加强监管,规范管理,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全市煤矿实现安全生产。

    各位领导,我市在矿井整顿关闭工作中做了一些工作,但离省政府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与兄弟地市相比还有不足,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学习借鉴先进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各项工作,为全省煤炭行业的安全、平稳、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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